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可能面临哪些刑事执业风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您好公证活动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业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主要就公证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公证员刑事责任是指公证员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该法第42条的禁止性规定,且构成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检《批复》)中规定,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办理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应负职责的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公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于公证人员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公证机构成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为此,如何提高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大力提升公证质量,努力防范公证法律责任风险,树立公证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是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首先,公证人员法律责任风险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员队伍素质的问题,也有社会诚信缺失等社会问题:一是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偏低。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执业公证员自身认识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是经济不断发展,公证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新知识的充实和更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就可能导致对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产生偏差,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 其中可能还包括某些公证员个人的职业道德低下,出于各种自身或其他目的,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导致公证员及公证处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对公证的过高期望。当事人通常对公证的效用存在误解,故在办理公证时会抱有过高的期望,如在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中,公证仅是对当时的情况、现状、行为进行保全,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当事人却认为只要经过公证,对外就可以认定和裁决相关的事实,更有的认为办了公证,就相当于买了保险,一切都万事大吉。三是社会对公证的错误认识。目前,社会公众对公证机关的性质、职能、作用及公证书的效力还缺乏正确而全面的了解,例如在各种招标、抽奖等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机构的作用仅是对当时的某个特定阶段的监督,未能实现全程参与监督,其职能的发挥受限颇大,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就应当保障全部过程的真实、合法性,而这类业务涉及标的巨大,一旦出事,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风险也最大。 四是社会的诚信缺失。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各个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普通的民众的价值观和诚信度。市场经济在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鼓励人们勤劳致富的同时,也使得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结果造成一部分人心态的不平衡,以致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当然社会诚信度的降低,这也给公证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一个客观的环境,促进了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对公证的需求加大,但公证在面临社会整体诚信环境不好的大环境,从其面临的执业风险自然加大。 笔者认为,对于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可通过以下途径予以防范:一是强化队伍素质,提升公证质量。应该牢固树立公证责任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强化质量就是公证的生命的意识,严格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办证;公证机构应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检控体系,加强日常公证质量检查、考核、奖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办证程序的规范化,杜绝、减少差错,不断提升公证质量。这是防范公证法律责任的根本措施之一。二是保持公证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公证案例中,都存在着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公证机构还是公证员,均应恪守独立公证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办理公证业务。三是完善公证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公证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复核制度;严格公证员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四是妥善处理投诉,积极应对诉讼。针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诉问题,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应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要符合处理投诉的程序,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正确引导投诉人依法主张权利,减少无理的纠缠,并防止事态的扩大。针对公证机构被起诉案件,加强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收集有利于案件诉讼的判例,为诉讼活动中争取主动的地位。要避免和减轻公证人员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特别是公证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公证体系,构建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长效机制,严守公证质量这道公证公信力和公证工作生命线。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