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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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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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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供热企业在违反江苏省贸易条例的规定与用户发生争议,在晚上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供气阀门野蛮割坏强行停气,后有当地公安派出所的协调下,供热企业取消的不该收取的管损费用后,用户及时补交了应当的汽费,后双方根据当地政府关于供热有关的会议纪要精神,签订了设置最低消费的供热合同,用户在签订合同后按月正时缴纳汽费的同时(6~10月),也向供热单位单方修改计量器具内部数据提出要求恢复,供热企业一直认为修改的数据有技术监督局人员在场视为用户同意,一直为计量器具计量不准闹到了11月,由于11月份的最低消费设置值较大,用户向技术监督局严厉的责问下,供热单位于11月19日对计量器具内部擅自修改的数据恢复,用户在数据恢复后,对计量器具不准的原因查找,供热单位认为计量二次仪表损坏了要送厂家检修,后经厂方长达3小时的测试,仪表一切数据正常,有供热单位进行恢复安装,尚未排除计量不准,28日在技术监督局、供热单位、用户三方在场对计量不准进行确认,供热单位还是认为计量二次表损坏,要求具更换指定厂家仪表(昂贵的),用户同意更换符合国家认可生产的计量仪表,在再三的推诿中三方同意更换符合国家认可生产的计量仪表,当日下午三方各派人员到了计量器具厂家,供热单位以符合国家认可生产的计量仪表的功能不一样而拒绝换表。用户在二个厂家的提示下,重新购买一块压力表经当地计量局进行鉴定合格后安装使用比对发现,原有供热单位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压力变送器误差值超过国家规定值,造成计量器具计量不准。与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供热单位负责人到达计量器具现场后对此采取不理的态度。用户在百般无奈的状态下,向供热单位发出告知函,由当地政府批复后转交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收到政府转交的告知函后,第二天供热单位二位领导恼羞成怒里地来到用户办公室,用户以为供热单位前来解决计量上的问题的,然而供热单位对用户用生硬口气责令用户按合同将11月及5月份前公安派出所已经协调管损取消管损费一并交清,否则将采取合同约定的停气处理,理由是当地一家浴室与供热单位关于违反贸易条例多收的管损被人民法院驳回。当日下午供热单位给用户来电,请户到供热单位进行协商,由于用户有事在外,在第二天(星期五)上午,到了供热单位老总办公室进行协谈,协谈过程中,供热单位老总,听取了户对计量器具计量不准的原因的分析,老总表示可以重新校检纠正计量,也对供热单位在设置数据造成计费错误作了扣除的表态,在向用户要求缴纳5月份前公安派出所已经协调的管损费,又一次大发雷霆,用户见状,拱手希望冷静,今天这个局面是无法再协谈下去,用户为避免发生更大的争执,选择告退。当日下午4点多钟得到员工的电话,说供热单位发来一份催款通知,通知内容责令用户在下周一中午12点前必须交清催款单上全部款项,负责采取强制停气。用户当机立断作了催款回复,并举证了理由及当时留下有关资料照片,提交于供热单位,同时抄送当地市政府、技术监督局、发改委、当地派出所,当地公安收到回复函后,当即与当时协调的民警进行核实,指派片区民警进行再次协调。用户对协调条件作了明确:1、双方必须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检、回复计量正常。2、11月的汽费,由于供热单位造成用户不能按合同正常用汽,用户原意按照供热单位对用户的抄表记录用气量来结算,用户拒绝支付不合理的管损费用。3、用户要求供热单位对仪表设置数据恢复成与合同相符的设置数据。用户在最后承诺假如供热的再有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用户不接受单方采取停气措施,以免发生更大冲突。 咨询一下周娟律师一下: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应该如何面对供热单位的霸道主义,感谢周娟律师的指点,还望给以最大的法律援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