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中华海外联谊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海外联谊会的组织章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大会9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FA。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促进祖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港澳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一)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祖国大陆社会各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祖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知名人士;

(四)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外联谊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利息;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8日中华海外联谊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华海外联谊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