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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最核心的价值是

宪法宪法最核心的价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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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最核心的价值是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对政治关系进行调整。立宪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宪法形式转化为各宪法主体之间依据宪法规范而确定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关系。并不断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向高级、理想状态推进。  (2)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组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依据。为其它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而宪法关系却是不断发生、变更、消灭,处于动态发展状态,而正因这一动态过程,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宪法关系,使宪法之原则与精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4)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形式。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不断抗争,冲突与磨合,正是这种冲突,推动宪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宪政社会也因此而不断调整,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