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民法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一下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葵花法律论坛E}sJh.t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体的平等性是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础,是适用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前提。LMtNS9S"L}中国第一法律互动网|司法考试|法律咨询|律师|法院|法官|检察院 一 民法调整的主体决定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性 www.mykh.netRgF#N;g0~O.e 我们知道,民法只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除公民(自然人)、法人外,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AY HN:vI葵花法律论坛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也无论公民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等不同,其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都平等的受民法的调整和保护。即使我国行政机关这类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主体,一旦成为民事主体也同样受到民法的调整和制约,和其他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地位,而不能有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的特权。司法考试,法律咨询3Z?"Jgr4h4v"Zlw5q 二 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平等性$p4dA;V1M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w \#Y2ef"t)|0G司法考试,法律咨询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身份关系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民法只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发生的人身关系,在民事活动领域之外的某些身份关系(如行政职务关系等)不具有平等性质,应由其他法律部门调整。#wrF/uG%l&vs葵花法律论坛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支配型和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谓之债的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调整当事人身份具有非官方性质,象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6r!TD,Onjg8fp 三 各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 www.mykh.net\-Z$juZ z'{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当注意是,这里的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意志,实际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各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遭受他人行为的侵害,无论他的身份、地位如何,都有权要求侵害人以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综上,民法调整的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关系,其调整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关系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