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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发放规定

  一、文书效力。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全区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是要求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是分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应当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口头制止有效的,主动恢复的,则可不发;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发出的,应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三、文书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执法大队统一管理。空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执法大队报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加盖分局公章统一保管使用。具体发放须经监察科、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同意方可发出。

  四、制作领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分局制作,统一编号、需要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由经办人到执法大队填写登记表签名领取,详细登记违法当事人、违法情况、领取时间。

  五、返回时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必须在送达后的3日内将存根、送达回证、现场照片送回存档。执法大队对返回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各基层国土所对本辖区内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复印留存备查。

  六、填写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填写应规范、全面。写清当事人、项目名称、违法的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土地违法行为应注明用地面积、土地类别、建设进度、建筑物占地面积等详细情况。矿产违法应注明当事人,开采规模等。

  七、送达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应采用法定有效方式进行。直接送达当事人时送达人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或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村、组等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置给当事人。

  八、整理归档。执法大队对每年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理归档。对于立案查处案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放入案卷归档,执法大队留存复印件。各基层国土所将辖区内当年发出的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纳入当年的国土资源监察台帐中归档。

  九、责任追究。对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执法监察工作过错追究责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责任人、责任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