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