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和常委会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常务会是政府机构的会议,参加者是政府领导,如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会研究的政府负责的工作。常委会是党的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常委会会议。会议涉及的内容是党的工作,也涉及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会议涉及的内容是党的工作,也涉及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常委会是党的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常委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