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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案例:

女子离婚时放弃抚养权 后反悔要求变更被驳回

2015年02月05日14:19    来源:齐鲁晚报  

离婚时,妻子和前夫约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事后得知孩子被寄养在爷爷奶奶家时,妻子又反悔起诉丈夫,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但因为不符合变更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孙某和林某因为感情不合,于2013年协议离婚。当时离婚时两人约定,儿子林某某随爸爸一起生活,爸爸独自抚养,若男方没做出对儿子不尽义务和不负责任的事,女方不得上诉追要孩子的抚养权,而女方也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责任。双方还协商,女方每月可探望儿子2次,每月带儿子回家居住2天。

2014年,孙某将林某告到法院,称林某在两人离婚后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把儿子寄养到了爷爷奶奶家中,自己长期在外面生活,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很大影响。而且林某每月在孙某前去探望儿子的时候也百般阻挠,不肯让儿子见妈妈。孙某认为,儿子不满2岁,需要母亲,因此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孙某表示,当时让前夫抚养儿子,是因为他有个厂子,但现在厂子关了,他也失去了经济来源,而离婚时她自己没有固定住所,所以才同意让孩子跟着爸爸的。而林某则辩称,离婚后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照顾儿子,厂子只是在处理存货,他的经济收入没有发生改变,而他也没有阻挠前妻探望儿子。

林某表示,孩子出生时一直是爷爷奶奶照顾,已经养成习惯,且家里在居住条件、经济和孩子感情等方面都优于前妻,前妻现在在打理自己的店铺,还有工作,根本不适合抚养小孩。

法院认为,当时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里约定由男方来抚养孩子,现在孩子妈妈以孩子不满2岁、孩子父亲没按约定让她探视孩子为由变更孩子抚养权,理由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法院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人民网-女子离婚时放弃抚养权 后反悔要求变更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