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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报酬、赠与或奖励,不应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思能力,不存在有效的意思表示;而应当认定为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应为有效的事实行为,并以该事实行为而取得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