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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富建集团姜怀标一家11口被抓真实吗

阜宁富建集团姜怀标一家11口被抓真实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不真实,阜宁富建集团姜怀标于2015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被阜宁县公安局,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2015年11月20日,盐城警方发布公告称,11月18日,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怀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公开资料显示,富建集团成立于1995年3月,自2002年起连续六年名列江苏省房地产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前十位。董事长姜怀标是盐城市人大代表、盐城市优秀企业家,曾荣获江苏省十大优秀青年企业家,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江苏省劳动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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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盐城富建集团董事长涉嫌非法吸储被警方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