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历史沿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215年6月15日,英王约翰在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签署,共63条。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 。《自由大宪章》被公认为是英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也是英国宪政的起点。从《自由大宪章》开始,最高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相应的,权力退让出来的领域即要由权利来占领。《自由大宪章》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具有典范性的人权法律文本,它的出现到底是历史的刻意为之还是仅仅的一个偶然之作,人们对此可以略作考察。《自由大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63个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第1条);贵族与领主死后,其继承人按照旧有数额或领地旧有习惯交纳继承税后即可享有遗产(第2条);在国王被俘赎身、国王长子受封骑士、长女出嫁时所征收的辅助金应适当,除此三项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其他辅助金与免役捐(第12、14条);应承认伦敦及其他城市拥有自由和习惯之权利(第13条);不得强迫骑士或其他自由保有土地的人服额外之役(第16条);除国王自己的领地庄园外,一切郡、市镇、区均按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第25条);国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志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谷物、车马、木材等动产(第28、30、31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39条);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