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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寿有一款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但没有5年交费的,所以应该不是这个产品。

人保寿险有一款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以及其附加康宁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有5年期交费的,是这个产品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名字有点不一样,所以您需要确定一下。如果是人保寿险的产品这款的话,由于不知道性别和年龄,最接近的情况是:35岁女性,年交保费2699元,交费5年,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情况。

如果是的话,年交保费2699元,交费5年,对应的基本保额是1万元,保险责任如下:

康宁人生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

康宁人生附加重疾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3、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投保时要求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相同,所以综合主险和附加险,简单地讲,这个组合的保障利益是:具有两年的等待期(在此期间由于非意外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只分别返还已交保费的100%,110%),在等待期后(意外伤害无等待期)先发生重疾,给付2倍保额(附加险终止,主险有效),此后发生身故/全残则再给付1倍保额。如果是非重大疾病造成的身故/全残,给付3倍保额(主险附加险同时终止),所以到最终身故/全残都可以获得3万元。

如果不是这个产品的话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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