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宾馆安全管理制度

宾馆安全管理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宾馆安全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酒店清洁管控环境中,内部环境中最为首要的,可以说是酒店企业管理层组织架构的市场化能力,或称之为酒店企业的市场兼容能力。较强的市场兼容能力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能够发挥“1+1>2”的效果,使酒店快速、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源,提高自身的资源吸收能力。

随着服务行业的不断规范和成熟,酒店在外包市场的选择上同样面临着竞争。快洁管理理论体系在酒店管控方面,可以让酒店在清洁管理如何利用好自己的市场兼容性,在供应链环节上拥有更多掌控力,在社会上获取更多清洁资源,最大化地达到整合社会资源、缩减清洁用品采购成本、提高清洁处理效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