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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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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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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老师的回答,现在的主流认识,是错误的!

 

该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确实超过了1年的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不适用于27条第4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