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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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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以案说法 离婚夫妻一方擅自复婚被准,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王某与杨某夫妻于2000年在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杨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镇政府提交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镇政府随即作出了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出具了王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的证明。王某得知情况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决定。 【案例评析】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即复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中,镇政府只凭杨某单方协议,就恢复了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关系,程序明显违法。该行政决定无效。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案说法 心系百姓上门服务,高效便民百姓称赞 【案情介绍】在便民维权工作中,某县人口计生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以计生优质服务“十到户”活动为载体,深入村组,免费为群众办理各种证件,免费为育龄妇女进行环孕检、妇科病普查等,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正如龙冈畲族乡洋石村的村民刘某说的那样:“原来办《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时常要跑40里路到乡里办,而且跑3-4次都难找到办事人员,有时找到了办事人员,态度又不好,还要交几十元钱办证费。现在可好,办证都上户了,且不用交钱,当场可拿,现在计生干部的工作真是做到家了。”   【案例评析】案例中某县人口计生委之前的工作方法是被动地等待村民来办事,结果是群众办事难,耗时耗力耗财,给群众造成了不便,也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后来采取“十到户”主动上门服务方式,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使工作开展的及时、到位,并受到群众认可与支持。前后两种办事方法与态度不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只有把高效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位,心系百姓,便利为民,才会把工作真正落实做好,受到百姓的认可与拥护。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