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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组织章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CM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等城市市政工程协会,大型市政建设施工、管理及其它市政建设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市政行业各类标准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的培训,提高市政职工队伍素质。

四、组织行业内部企事业间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总结交流行业改革和管理经验。

五、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的研究和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并提出初审初评意见。

七、组织开展行检、行评,评选行业先进,树立榜样企业、样板工程,推动行业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国外培训考察,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搜集、发布行业信息,经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

十、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信息交流,搞好《中国市政》、《市政技术》和《中国市政信息网》的编辑出版和运行工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等城市的市政工程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于批准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业务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然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实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都是会员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并经本人同意,聘请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为顾问,聘请有关领导为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办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须书面形式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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