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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章退役安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并完成退役士兵个人档案材料审核后,通知到每名退役士兵本人。在接到通知后,凭《退出现役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接收报到手续并领取《退伍军人介绍信》。

凭《退伍军人介绍信》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到并录入退役军人信息,到相关银行激活部队退役金发放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快《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