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条例》还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扩展资料:
会被问责情形——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 反腐败不坚决
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情形也被列入其中。
3、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
4、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将被问责。
5、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也将受到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中共问责条例明确6种问责情形 实行终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