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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业主单位”?

什么叫做“业主单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业主单位也称为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业主,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业主可能就是项目最初的发起人,也可能是发起人与其他投资人合资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而在项目的保修阶段,业主还可能被业主委员会(由获得了项目产权的买家或小买家群体组成)。

在国外也被称为业主法人团取代。在中国传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与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业主也被称为“建设单位”。

举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投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建设楼盘出售,这就是房地产开放公司的经营项目。

楼盘未出售之前,公司是业主。出售以后,住户是业主。一般说业主是指房产的拥有者,他们是房产开发公司的服务对象或上帝,其中不少人成了房奴。

房地产公司对楼盘的设计由设计院承担。设计院是专门从事各种设计的企业,包括桥梁住宅厂房机器设备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计一般都由建筑设计院承担。

楼盘的建筑由建设单位承担(一般采取总承包办法),与房开发生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再把工程分解,分别承包给施工单位或施工队,双方也是合同关系。

什么叫做“业主单位”?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