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