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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公务用车报废年限

机关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以下是公务用车报废年限: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2、 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其他车辆的报废年限为:1、出租车小、微型8年;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4、微型载货汽车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6、半挂牵引车15年;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