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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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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有三点亮点。坚决防范零售市场交易风险。引入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关注售电竞争的公平、公正。售电业务的核心是为用户提供避险服务,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交易能力的用户直接暴露在交易品种多、交易频度高、价格变化快的批发市场当中。由于售电公司为用户提供避险服务,因此售电公司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就是其核心竞争力。起步阶段,售电公司来源较多,风险管控能力水平差异很大,随着电力市场不断完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售电公司表现出了业务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缺欠,进而对其服务的用户带来了关联风险。尤其是随着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进入连续不间断试结算,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对于售电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快速扩围的背景下,为保护用户的利益,减少用户承受的风险,新版管理办法在没有大幅改变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将履约保函保险作为售电公司的财务履约保障,在售电公司拒绝履行服务用户的义务时,可由财务能力强的承保单位履行财务义务。市场竞争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保证没有售电公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退出经营,因此任何零售市场都需要保底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建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以及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相对独立售电公司均有部分先天优势,当然这种竞争优势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如果出现不合理运用先天优势的行为,会对独立售电公司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产生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