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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有何看法

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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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有何看法

摘要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如何理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 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落实这一原则,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理念。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4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有何看法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如何理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 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落实这一原则,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理念。单位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政治生活“形式化”。部分干部对党的政治理论学习、研究、领会不深入,对民主议事的规定、规则执行不自觉、不认真;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民主生活匮乏,甚至流于形式;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党味不足、辣味不浓,使“一把手”权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监督,其他班子成员得过且过;仍有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运用权力中以权谋私,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大搞利益输送。2、纪律规矩意识较弱。一是还存在不讲政治个例。极个别党员干部不能真正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涉及党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评论,口无遮拦,毫无顾忌,甚至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还存在不守规矩怪圈。拉小山头,搞小圈子,致使“老乡圈”、“同学圈”、“玩乐圈”等各种利益“圈子”客观存在。三是还存在不要原则的操作。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突出的项目建设、工程发包及重大资金使用上依然存在着不讲制度讲关系,不讲程序讲运作,不讲公平讲摆平的诸多不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