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0条什么时候起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29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