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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租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北京:房租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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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租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8月11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已于7月4日发布。其中提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北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条例》提出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遵循“押一付三”原则。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此外,若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查看住房。在短租住房方面,北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同时,北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北京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