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坚持实行选举人团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Electors),以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College)。绝大多数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
其实选举人团制度的初衷,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在立宪的年代,这样的安排是非常切合当时的政治理念的,即美国要建立一个共和国。在共和国中,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最高负责人,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而选举总统的目的也比较单纯只是挑选一个合适的人主管行政事务而已。所以在这个观念里,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总统不是特别严重的事情。
问题在于,总统选举很快就被赋予了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含义,选民通过选举总统反映民众对政党的取舍,和对不同政策的取舍。举个例子,在台湾总统的选举中,选举陈水扁并不单纯代表选民认为陈水扁本人是一个最合适的行政长官,许多选民给陈水扁投票是在表明支持民进党的台独政策,或者表明反对国民党的贪腐。所以反过来,在总统选战的时候,不仅要宣传竞选人本人的施政能力,也要反复讨论统独、黑金这些和候选人本人和总统职位都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当然台湾的政治制度和美国相当不同,但是在当代总统选举的精神在各国都是相通的,即总统选举变成一个极为直观的,体现民心向背的场合,简单来说就是总统选举更加充分的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反过来说,一旦总统选举变成民心向背的标志,那么得票高的候选人没法当选,自然也就成为一件不太理想的事情了。
总结一下,在美国立宪的时候,共和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民主尚不具有如今的含义和重要性。实际上,因为民主一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对于多数人暴政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到现在避免多数人暴政的手段更侧重于司法保护或者宪法的基本权利清单。而这一切都是美国国父们没有预见到的。
最后说一下美国为什么一直要坚持实施选举人团制度呢?那是因为美国修宪太困难了,选举人团的不便之处远远打不到启动修宪程序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