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位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1981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学位制。2、中国从50年代始,就试图建立学位制。1954年至1957年,国务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等11个文件。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1965年7月,高等教育部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这些条例均未能实行。1976年后,中央决定再次建立学位制度。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由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的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后,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讨论和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1980年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务院建立学位委员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我国设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授予博士。 3、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8种社会科学专业人员职称。社会科学专业人员的职称与高校教师和技术人员的职称对应如下: 高等院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工程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统计干部:高级统计师、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员 编辑干部:编审、副编审、编辑、编辑助理 外语翻译干部: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新闻记者:特级记者、高级记者、记者、记者助理 经济专业干部: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