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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具体条件

遗嘱见证人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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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具体条件

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第三人。《民法典》实施后,订立遗嘱有六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其中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均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条规定的见证人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上述四种遗嘱订立时选定的见证人应排除这些见证人,否则订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