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有哪些定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这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
这里主要从伦理学范畴来考察。
如果按照人们现在达成的比较理性的、具有比较完整意义的共识,对幸福的概念应当作如下的表述:所谓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的一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自己预定的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引起的一种内心满足。”
在这个定义里,至少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幸福首先是个体的一种“内心满足”,是一种主观感受。
因此,幸福的价值意义,不仅是个体的一种主观意图,重要的是某种意图得以实践之后的感受。
二是幸福的发生是建立在个体对幸福的预期的基础上的,在某种幸福感发生之前,是因为他心中有预定的目标和理想。
只是这种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才引发了幸福的感受。
三是幸福关涉的实质内容包括物质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两个方面。
当然,物质生活的幸福与精神生活的幸福是否始终需要保持强烈的一致性,二者可不可以背离,是需要具体探讨的。
即精神生活的幸福可不可以建立在物质生活的不幸福基础之上?仅有物质生活的幸福,但同时遭受着精神生活的不幸福,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幸福?历史上,确实引发了许多的思考。
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人们不可能按图索骥般地按照如上所述的幸福涵义去追求对幸福的把握,人们没有这样的耐心。
显然,人们对幸福的认识与把握很早就出现了,由此所形成的幸福观也是精彩纷呈的。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最早对幸福做理论上探讨的是古希腊思想家梭伦。
他认为幸福不是由财富决定的,还需要有德行。
梭伦明确地告诉了我们:幸福不是单纯的物质生活领域的幸福感,还需要与社会道德伦理要求相符合。
而道德伦理上的满足更在精神领域,所以,幸福应当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
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对幸福的理解与把握,一如中国哲学思想的思维传统,重在人们的情感与感受,缺少理论上的逻辑推理与严密的体系。
幸福的涵义主要表现为个体对现实生活的主观感受,它可能是物质生活上的,也可能是精神生活上的;可能有明确的伦理道德指向,也可能自始至终就没有伦理道德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