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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30万元补偿款,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你怎么看?

因30万元补偿款,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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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30万元补偿款,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你怎么看?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被以敲诈华为公司的罪名拘留251天,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此事引起舆情逐渐发酵,键盘侠众说纷纭。是非曲直司法机关都一锤定音了,这时候有谁表现出“理解”华为,难免不被人认为是“洗地”。当然,舆论更多的是对“弱者”一片同情之声。

当然,推断归推断,法律还需以事实为依据。此事之所以引起舆情发酵,或许也正是源于这种“有罪推定”。

其一,从李洪元被羁押的“罪名”来看,从当初的涉嫌“职务侵占”,再到被口头告知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再到最后的“敲诈勒索”,真可谓变化莫测。显而易见,办案部门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且行且摸索,或者说想将此事非搞定不可?

其二,30万元补偿款由公司秘书个人账户转到李洪元手中,并不能完全体现其有敲诈勒索的行为。至于为什么不由公司走账,并不是李洪元所能支配的。即便这种操作方法不合规,也是华为公司内部的财务不规范的问题,与李洪元无关,怎么可能怪罪到他的头上?

其三,本案最后出现峰回路转,李洪元事前预备的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起了决定性作用。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其实,要定李洪元的“敲诈勒索罪”,办案部门需要拿出其“非法占有”和“威胁”或者“要挟”的证据,而不是让李洪元自证清白。如果李洪元不是自我保护意识强,事前不预备这段录音,此案岂不是要办成“铁案”?

有罪推定典型的案例,耳熟能详的当属“赵作海”和“佘祥林”案了。这两起案件最后都以“被害人”“复活”而得以澄清,此后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引起足够的谨慎。不明白的是,华为前员工被拘案,何以又犯了如此的错误?李洪元虽然被无罪释放了,但对于相关办案人员而言,教训是深刻的,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