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学校对教师的赔偿条款是否合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事情经过
2008年,贾某青硕士毕业后被忻州师院录用;在2018年,贾某青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双方签订了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服务协议,服务期满才可以调动工作,忻州师院在这期间为其提供了工资和生活补贴等,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
因未达到服务期限,要求忻州师院要求他赔偿42万元,而贾某青认为自己只需赔付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贾某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日前,忻州师院已撤诉,贾某青因一直未见忻州师院通知自己办理离职手续,贾某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结果,从法院处获悉:忻州师院表态“正在执行中”。
二、学校对教师赔款条件合理
双方于2018年9月6日签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守。
三、学校培养人才付出代价
学校培养一个博士生付出很多代价,既要付出金钱成本又要付出时间成本,况且已经签订了合同,就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服务期满后才能离职。
学校执行“先赔钱再走人”的制度,也存在一定道理,没有规矩哪里的方圆,如果学校培养完人才后都流走,学校何必这么费时费力培养人才呢!
在签订合同时候,校方和职工应该对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定。职工签订协议时候,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看是否心甘情愿,而不是出现违约赔偿的事情。
四、赔偿金争议
此件事件争议内容在赔偿金多少问题,既然已经走到这种地步了,双方还是做好协商,妥善解决。我认为学校要求赔偿金不太合理,贾某只要支付,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50000元,共计13.0504万元就可以了,至于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就别要了。
以上只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