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在卖场试打乒乓球摔骨折获得了什么赔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1岁的孙先生到迪卡侬在北京密云滨河路分公司的卖场购物,在试打兵乓球时摔伤导致骨折,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先生将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滨河路分公司及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9700余元。密云法院审理认为,迪卡侬公司有过错,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孙先生各种损失共计1800余元。
21岁小伙试打兵乓球摔骨折
21岁的孙先生家住北京密云区,2017年10月10日,他到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看到商场地下一层放置了乒乓球台,供购买者免费体验、试用,现场没有对鞋子有特殊要求的提示牌,地面也没有警告设施,地面光滑,没有防滑设施。
孙先生说自己在体验乒乓球时摔伤,导致软组织损伤、跖骨撕脱骨折,踝骨撕脱骨折等。就赔偿问题,孙先生和迪卡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为了保住自己的权益,因此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迪卡侬公司及滨河路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700余元。。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原告在试用乒乓球时导致脚踝部受伤的事实,双方均予认可,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在乒乓球试用区域未张贴任何提示标识,在顾客试用产品前及试用过程中,亦均无人员提醒或者看护;虽然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的销售模式为顾客自选产品方式,但其作为专业的体育用品经销商,应当具有较一般经营者更加专业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其区域内运动、休闲娱乐人员的安全;依据本案所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预防、消除方面存在疏忽,具有过错,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在运动过程中应当穿着运动鞋、运动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依据其陈述受伤的过程,可以认定导致其右脚部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过错所致。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对迪卡侬滨河路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酌定。
去年年底密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滨河路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余元,迪卡侬(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