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对留用察看处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法中对留用察看处分期限规定: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