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北京)、北京营管部和上海总部之间是什么关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为派出机关。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制定者和服务的执行者。。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是央行,负责规则制定。北京营业管理部,就是地区业务的管理和规定执行的监督部门。理法上上海总部是非法的,因为缺乏法律来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务院做出的这个决定是非法无效的,因此中央编制委员会在总理兼任主任的情况下违法做出了对上海总部编制的规定。实际上,探索总部建设是人民银行体制度需要,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需要。所以上海总部合法的流程是:国务院首先提出授予深圳人民银行体制创造的政策,深圳依据经济特区法和国务院法规政策,探索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总部,将相关经验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根据深圳报告以结合国情未来发展需要强调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之不适应,请求全国人大修改该法律。全国人大同意国务院设立深圳总部和上海总部的决定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根据该法,同意央行设立设立深圳总部和上海总部的批准。中央编制委根据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批准深圳和上海为方面总部的意见,联合央行规范两总部的行政级别及机构编制。这才是规范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