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名录》具体内容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管-制-到具,是指匕首、三棱到、弹簧到(跳到)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到。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到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到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到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到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到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到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到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到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到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到,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到、腰到、靴到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到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到、三棱刮到、半圆刮到、侵到、扒皮到、羊骨到、猎到、弹簧到; (2) 到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到; (3) 武术用到(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到、腰到、靴到;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到具。 管-制-到具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到具: 匕首:带有到柄、到格和血槽,到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到;三棱刮到:具有三个到刃的机械加工用到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到(跳到):到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到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到:到尖角度小于60度,到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到具;其他到尖角度大于60度,到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到具。 未开到刃且到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到具不属管-制-到具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