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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票需要认证吗

购货方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 票不需要认证。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 票不需要认证。

相关规定

2014年5月申报起,CTAIS系统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相应的进项税金进行了监管,对通知单对应进项税金填写规定如下:

一、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本期开具对应通知单的,在所属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分别将“通知单”对应的进项税金填写在“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及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购货方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