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有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作的机构 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和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