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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立二次立二等功回地方有什么待遇?

在部队立二次立二等功回地方有什么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士兵荣立二等功后在地方的待遇包括:

一、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是说,在按统一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因其荣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增发优待金。

二、退役后作转业安置。《兵役法》第56条规定:

1、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

三、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士兵享受特别优待。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4、5条规定:

1、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

2、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享受教育优待。

1、2004年10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在部队立二次立二等功回地方有什么待遇?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