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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认定相关政策

关于工龄认定相关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工龄认定相关政策

工龄-公开制度(一)承办单位人事处主办。(二)政策依据中央、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问题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四)办事职责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员,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五)违章处罚1.对工作人员处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有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六)公开形式1.政策依据公开。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布。(七)公开时间及时。拓展资料计算原则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