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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监督执纪

法律分析:“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郑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救人;既有威慑,又有感化;既是执纪的遵循,也是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四种形态”体现了宽严相济,但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支撑,要坚决防止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忽高忽低或时严时宽。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超越喊哪或了纪法的“严尺度”和“大笼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缓敏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