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和问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说法错误。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的权利。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