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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区别

“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全面”、“合作”等修饰语在内容上没有太大区别。中国把“战略伙伴”理解为长远的、全局性的、稳定的合作关系。界定两国关系的用语并非国际法所规定。

中国与建交国家的关系可分为单纯建交、睦邻友好、伙伴、传统友好合作等关系。其中伙伴关系又可细分为:合作伙伴、建设性合作伙伴、全面合作伙伴、战略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

1、伙伴关系是指,互不对立,并遵守“求同存异”原则,不针对第三国,中国和蒙古国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中国与德国、巴西等国为战略伙伴关系。

2、与中国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包括巴基斯坦、印度、韩国等国,中俄则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3、目前与中国建立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包括朝鲜等国。近年来,中越关系由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4、2009年11月中美两国确认将采取切实行动稳步建立应对共同挑战的伙伴关系。中国与日本为“战略互惠关系”。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有英国、法国等国。另外,中国与欧盟也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区别

扩展资料:

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国家战略。所谓“全面战略”是指“国家对战争全局的统筹规划与全面指导。是依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敌对双方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地理等因素确定的。

为了促进各自多方面发展,国家往往根据自身利益和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与其他国家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这种关系的内涵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两国应该是伙伴,而不是对手;

其二,这种伙伴关系是建立在战略全局上的,而不是局部的,是长期的,而不是权宜之计;

其三,这种战略伙伴关系是建设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这是一种既非结盟又非敌对的合作关系。

所谓“全面战略”是指“国家对战争全局的统筹规划与全面指导。是依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敌对双方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地理等因素确定的。

战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对战争的发生、发展及其特点、规律的分析与判断,战略方针、任务、方向和作战形式的确定,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使用,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的生产,战略资源的开发、储备和利用,国防工程设施,战略后方建设,战争动员,以及照顾战争全局各方面、各阶段之间的关系等。

或泛指重大的、带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参考资料:全面战略伙伴关系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