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到底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二、历朝的土地制度: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其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长期贫困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形式上类似于井田制,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王莽实行它目的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结果适得其反; 造成更大的混乱,所以王莽的新朝没有多久就结束了。 (2)屯田制: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 (3)均田制:北魏、隋唐都实行过,其前提条件是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