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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组织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组织建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组织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为有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的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实践进行管理。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论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供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性的认识;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中华民放应有的贡献。

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外,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也纷纷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公布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