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办理支内、支边知青退休回沪申报户口 一、办理依据: 沪府(70)文件 二、受理对象: 原本市支内、支边知青,现已正式退休(无年龄限制,以拿到退休证为准)或原随父母迁往外地的本市居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夫妻同时达到年龄后申报)已在沪常住,且子女或配偶一方按政策已落户上海的,可予以受理。如子女系蓝印户口转正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外地父母申请一律不受理。受政策调整影响,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解释为准。 三、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书(写在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方面的大方框内并签名,内容详实、要点突出); 2.承诺书(申请人出生年月与原上海户口迁出时不一致的要填写,说明出生日期差错原因,并承诺户口迁入后不再更改自己的出生日期,以现在户籍及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3.入户地房产权利人、承租人同意接受意见书(18岁以上成年产权人、承租人书写并全部本人签名,若有60岁以上人员需到派出所民警见证签名,产权人仅申请人一人的不写); 4.入户地房产证或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支内支边人员原迁出的本市派出所调档出具); 6.申请人现外省市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全户人员户籍证明(需打印且注明户口性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等),申请人外省市的子女同样出具户籍证明; 7.申请人现外省市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每一页上加盖有外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复印件,申请人外省市其他子女的户口簿同上表述;此办法可认定为户籍证明(建议申请人采用) 8.申请人及其配偶、外地户籍子女的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在沪户籍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人系从未就业的无业人员、农民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证明后再盖街道或乡镇政府盖章,申请人提前退职的要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原件系复印件。 11.申请人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必须盖章,由申请人外地退休单位人事部门或存放人事档案部门出具并加盖章) 1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即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整本复印件(整本复印必须盖章,由申请人外地退休单位人事部门或存放人事档案部门出具并加盖章,如档案中一人有多份登记表的以退休前最后一份登记表为准); 13.申请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4.申请人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有多个子女的,由外省市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申请人几个子女的证明,也可由外地单位出具申请人几个子女的证明; 15.申请人在沪户籍子女的人事档案即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复印件(整本复印必须盖章,由其在沪存放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社保中心负责去区社保中心调档复印人事档案并盖章,以在沪参加工作的第一份职工登记表为准,如在沪子女从未参加工作或档案中无登记表的,可在人事档案中复印整本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并盖章可代替其职工登记表使用); 16.申请人在沪户籍子女的落户审批材料(如本市区档案馆调档并盖章的知青子女落户审批表、外地迁入上海第一个派出所的户口迁移原始材料复印件并盖章、以往在入户地派出所户口申报审批的材料); 17.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尽量要提供,如未办理不强求) 18.属于支内职工要提供支内原始依据(如招工表或录取通知书或本市区级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招工花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重要说明:(1)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由申请人与受理民警在有关复印件上分别签名确认,部分材料因单位存档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原件提供单位的行政公章。(2)材料需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并查实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停止户口申报,户口一律退回原户口在地。(3)材料中6和7可以任选其一即可,都准备最好。(4) 因申报事宜较复杂,特殊情况较多,具体政策和要求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解释为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交验申报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受理民警确认未缺无误后办理。 五、办理地点: 张杨北路588弄90号 (浦兴路派出所户籍室) 六、咨询电话:22047564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 八、审批时限: 材料受理之日起55个工作日(即2个半月左右时间),如材料在分局审批时认定需补充调查的,从补充材料收齐日重新计算时间。 九、收费标准:视情况而定 十、监督电话:6895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