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隐私法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综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并且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含义,也未直接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出规定。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保护,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在人身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未提及隐私权保护。直到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一次肯定了在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认定。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往往有两种认定方法。一种,是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加以保护;还有一种,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隐私利益”。由此可知,中国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隐私权领域法律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