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的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税